兩高對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適用罪名做出解釋
2017-01-06 07:00:00 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北京1月6日消息(記者王楷 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和報紙摘要》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昨天聯合發布司法解釋,對《刑事訴訟法》中關于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適用的罪名做了明確解釋。17-01-06 新聞和報紙摘要全文>>>
兩高發布的《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刑訴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案件”共包括五類:第一類以占有型、挪用型貪污等犯罪為主;第二類為賄賂類犯罪;第三類為恐怖活動犯罪;第四類是洗錢罪及其上游犯罪;第五類是兩類新型特殊詐騙犯罪,即電信詐騙、網絡詐騙案件。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目前,公安機關偵相當部分的電信詐騙、網絡詐騙案件,相當部分的犯罪嫌疑人潛逃在國外、境外,難以抓捕到案,案件就無法進入審判程序,導致涉案賬戶的被騙資金無法返還。對此規定明確,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也適用于電信詐騙和網絡詐騙兩類特殊的詐騙犯罪案件。
司法實踐中對違法所得的認定,特別是轉變、轉化后的財產以及添附個人生產經營后形成的收益能否認定為違法所得,普遍存在疑問。為解決相關爭議,《規定》參考《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相關條款,明確了“違法所得”認定的三種情形。
萬春:一是通過實施犯罪直接或者間接產生、獲得的任何財產,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二是違法所得已經部分或者全部轉變、轉化為其他財產的,轉變、轉化后的財產應當視為“違法所得”;三是來自違法所得轉變、轉化后的財產收益,或者來自與違法所得相混合財產中違法所得相應部分的收益,應當視為“違法所得”。
上述司法解釋于2017年1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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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佳琪
關鍵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解釋
2016-12-29 12:35:00
當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在河南省鄭州市掛牌辦公,標志著巡回法庭“落戶”鄭州。當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在河南省鄭州市掛牌辦公,標志著巡回法庭“落戶”鄭州。其巡回區管轄河南、山西、安徽、湖北4省有關案件。
2016-12-29 09:52:00
最高人民法院設在江蘇南京的第三巡回法庭、設在河南鄭州的第四巡回法庭昨天(28日)正式掛牌辦公。
2016-12-29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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