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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網河南分網消息 據河南法制報報道: 近日,從新鄉市國稅局獲悉,納稅人秦某因虛開增值稅發票28萬余元,被輝縣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28.4萬元,追繳違法所得1.5萬元。
據了解,根據公安部、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11月聯合下發的《關于對陜西省榆林市潔振、錦源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協查取證的通知》公經財稅[2009]82號的調查取證任務,輝縣市國稅局聯合當地公安經偵部門對案件涉及的該市兩家加油站進行了協查。
經查明,2008年3月,秦某利用榆林市子洲縣潔振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相關資料,以現金付款的方式從新鄉市輝縣某加油站先后購買柴油311.5噸,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22份,價款165.22萬元,增值稅稅額28.09萬元。后秦某并沒有將所購柴油運往榆林市子洲縣潔振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而是將所購油料全部運往林州市銷售,在沒有和榆林市子洲縣潔振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發生任何 “柴油”買賣的情況下,將騙取的22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賣給了該公司,非法獲利1.5萬元,后秦某被移送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陳建波 郭艷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