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315:解析消費者維權十大典型案例
2015-06-28 15:07:00 來源:央廣網
【導讀】最高人民法院通報10起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例,涉及食品、保健品、汽車、家電安裝、預付卡消費、網絡購物等糾紛。依據新《消法》判決的這些案例呈現出哪些新特點?又給公眾帶來哪些新啟示?《天天315》解析消費者維權十大典型案例。
央廣網北京6月28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自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法》至今已經一年多了,在新《消法》的保護下更好地凈化了市場環境,保障了消費者權益。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了10起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維權案例,大部分是適用新《消法》判決的。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氣會,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了人民法院依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有關情況,民一庭庭長楊臨萍通報了10起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例。據了解,大部分是適用新《消法》判決的,對所選案例考慮到了區域分布,案例類型也涉及到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
10個案例的情況:1.殷崇義訴武漢漢福超市有限公司漢陽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2.劉新訴陜西立新藥房買賣合同糾紛案。3.王辛訴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4.李曉東訴酒仙網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網購合同糾紛案。5.楊波訴巴彥淖爾市合眾圓通速遞有限公司烏拉特前旗分公司、付迎春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6.范建武訴廣東省文物總店買賣合同糾紛案。7.于奧泳訴畢麗萍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8.王某訴北京伊露游嬰兒用品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9.吳軍梅訴浙江蘇寧云商商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10.王毅訴天津中進沛顯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在這10個典型案例中,分別涉及消費者購買食品、保健品、汽車、家電安裝、預付卡消費、網絡購物等糾紛。這些案例呈現出哪些消費者維權訴訟的新特點?能給更多消費者帶來什么消費警示?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朱巍、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律師胡鋼做出解讀。
胡鋼:這次最高法院出臺的10個指導性案例,最大的作用之一是指導全國法院系統來用一把尺子來裁決案件,歷史原因可能出現同案不同審的或者不同判的情況,而這種指導性案例在司法系統特別是法院系統指導意義非常大,所以廣大律師也是努力在學習。消費者有了預期,如果碰到相應糾紛可能獲得的法律救濟是什么。而對于經營者也會有一個預判,如果違反法律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要付出什么的代價。而且相關判決也顯示,退一賠三及未來食品安全法退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在我們司法試驗中將越來越多的適用,對于廣大經營者也是一個重要警醒。
10大案例簡析:
一、
網絡購物和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據了解,2014年,我國網購交易額達12.3萬億元。消費者在享受網購廉價快捷的同時也深受假冒偽劣商品多的困擾。在這次公布的10個案例中,有3個是有關網絡購物的。
在王辛訴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中,消費者王辛在小米公司提前打出的“米粉節”49元定時搶購特賣廣告中買到了實際價格為69元的商品。最高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楊臨萍表示,銷售者網上銷售商品有價格欺詐行為、誘使消費者購買該商品的,即使該商品質量合格,消費者也有權請求銷售者“退一賠三”和保底賠償。
胡鋼:這個案子個人覺得意義非常大,這是現在網絡銷售普遍存在的一種情況,特別極端的案例就是網絡銷售者、經營者因為錯誤標價,如正常價格是1千塊錢,它標了2塊錢,很多消費者會去買。以往的案件判決不太一樣,很多情況對消費者并不完全有利。
就本案而言,一審法院認為所謂價格的錯標并不構成欺詐,而二審法院認為這已經構成欺詐。而最高院指導案例里把這個認為是一種民事欺詐的話,根據消保法退一賠三的概念,最低500元保底,雖然所謂涉案貨品只有幾十塊錢,但是最后二審法院也是認為應構成欺詐,賠償500元,這個意義非常大。
朱巍:高價商品因錯誤標價變廉價的,情況跟這個案件不一樣。這種情況可能要區別情況來看,有的時候購買者不是消費者,是同業的競爭者,明知標錯價,而大量購買,這種情況不應該適用消法。
二、
在李曉東訴酒仙網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消費者李曉東在淘寶網上購買了該公司“特價與原價”相等的白酒,于是向北京市價格舉報中心舉報。雙方達成賠償協議后,消費者因酒仙公司未履行協議而訴至法院。
法院認定,電商作為銷售者利用他人網絡銷售貨物過程中有欺詐行為,交易后與消費者達成賠償協議而不履行的,消費者有權請求銷售者依照協議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特價和原價價格是一樣的,根本沒有什么所謂特價。
朱巍:有兩方面意思,第一個意思是特價和原價一樣,肯定虛假宣傳。第二點,消費者一旦發現自己權利被侵害了,和商家之間達成一個協議,這個協議不履行,法院在判決的過程中,完全支持這個協議的。表面看沒有問題的,但是有個深層次原因,很多職業打假人在發現假貨之后,并不是首先要求假一罰十,而要求跟商家搞一個所謂契約,據我所知很多的契約之中,有明顯的勒索的成份,比如假一罰十,可能罰的只有幾百塊錢,如果職業打假人說我把這個曝光,你的賠償遠遠不止此數,所以要求賠償超過10倍,甚至到了百倍。
胡鋼:現在一方面存在消費者維權過程中,相關信息不對稱,還有法律知識的欠缺,所造成消費者極端弱勢地位,消保法才要賦予消費者的很多的權利,并且進行傾斜性的保護。另一方面,現實中也存在部分的消費者甚至是所謂職業打假人過度的維權,提出了法律所規定的權利以外的訴訟請求和要求,如果不能達成的話,就要如何如何。這樣在司法實踐中,相關的案例,裁判的階段并不完全一樣,這個原因首先是相關案情并不相同。在展現到法庭上,各方都認可的,而且法官從內心也能夠完全采信的這些內容,可能并不完全一樣。所以總體來說,還要強調一點,消費者應當依法維護合法權益,依法指的是按照法律所賦予的途徑和誠信不能亂用,合法權益就是法律所賦予你的權利,超出的部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如果雙方同意,比如經營者額外給予消費者法律之外額外的賠償和補償,法律并不禁止,如果雙方另行達到了合同,就是一個消費以外的行為,適用普通合同法的行為,你違約,那么就按照你合同約定的內容追究相應的違約的責任。
三、
楊波訴巴彥淖爾市合眾圓通速遞有限公司烏拉特前旗分公司、付迎春(網絡賣家)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涉及到消費者、商家和快遞公司在內的多方參與主體及多重法律關系。消費者楊波從付迎春處網購的一臺價值15123元的電腦在配送過程中被他人冒領,于是將速遞公司和賣家一同訴至法院。法院認為,消費者網購的貨物在交付過程中被他人冒領,消費者主張銷售者與送貨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由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
朱巍:這個案例是一個特別明顯的信號,速遞有風險,一旦出了問題之后,還要商家來賠,如果我是商家的法律顧問的話,通過這個案例給商家提一個醒。在消費者在網購的郵購的東西的時候,可以把速遞的選擇權交給消費者,由消費者指定然后貨到付款,由消費者和速遞公司達到協議,這樣商家就可以規避這個責任。但是在這個案子之中,速遞公司是商家找的,當然出了問題之后,速遞公司和消費者之間沒有任何合同,按照合同相對性的關系,只能由委托方和商家和速遞方之間的合約關系,只能讓它來承擔責任,它和消費者之間的買賣關系,因為是個三方關系,只能由商家承擔責任,通過這個案件,以后網站再銷售東西是不是可以把速遞的選擇權交給消費者自己。
胡鋼:這個案例公布以后,我跟相關的協會研討的時候,就認為這個案例對于快遞行業是絕對的重大利好。一下子卸了很大的責任。對于快遞公司選擇權這一項,長期以來在網絡銷售、網絡購物過程中,被網絡經營者所忽視、所漠視,商家消費滿多少元免快遞費,消費者也并沒有特意的去想選擇哪個快遞公司。而如果未來法院具體判例能夠指導,不僅能夠解決這個特定的案件,而且能夠影響類似案件,更為我們整個制度性建設方面消費者長期以來被漠視的某些權利保障起來、彰顯出來,善莫大焉。
編輯:張喬
關鍵詞:維權;消費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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