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2月14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央廣財經評論》報道,去年我國外賣O2O市場規模達1524億元。與此同時,外賣行業中出現了魚龍混雜的局面。今年1月份,北京食藥監局對外發布消息說,225家網上訂餐店鋪因“無證”被下線,涉及平臺包括美團、餓了么和百度外賣。
備受老百姓關注的網絡訂餐安全問題將迎來更加完善的監管。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近日發布了《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利用互聯網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具有實體店鋪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要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具備實體店鋪,沒有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沒有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同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外賣平臺的責任。此前,國家食藥監總局發布的《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中,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建立登記審查等制度、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檢查經營行為等。此次意見稿提出,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應當對餐飲服務提供者實地進行審查,對餐飲服務提供者實名登記,審查其食品經營許可證,登記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及聯系方式,并與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協議,明確食品安全責任。
意見稿還要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和服務進行抽查和監測。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沒有對餐飲服務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和服務進行抽查和監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觀點認為,網絡購買食品的虛擬性,使得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較為突出。應持續強化政府的監督管理,通過諸如信用信息的披露來發揮消費者的選擇力,鼓勵消費者“用腳投票“”也能提高平臺對于消費者保護的重視。
捍衛舌尖上的安全,網上外賣必須讓人更放心。南京郵電大學信息產業發展戰略研究院院長王春暉就此話題作出點評。
王春暉:“網絡餐飲平臺的法律屬性是第三方平臺,所謂第三方平臺,它本身沒有產品和服務。網絡餐飲平臺與其他的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最大的兩個不同在于:首先,網絡餐飲平臺的商家必須具有線下的實體店,因為線下的實體店有食品許可。其次,它有區域性。
我們國家2016年的整個外賣O2O市場已經達到1500多億的規模。但是近幾年,網絡餐飲平臺也出現了很多魚龍混雜的局面。大概有以下幾種情況:第一,無照經營的情況特別嚴重。第二,經營者沒有線的門店。第三,食品衛生令人擔憂。第四,餐飲用的餐具和包裝沒有統一的標準。第五,第三方平臺本身監管不到位。第六,索賠,即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也是一個大問題。
在我看來,這個征求意見稿大概有六大亮點:
第一,網絡餐飲平臺的提供者和原來有所不同,這個平臺盡管沒有產品,但必須設置專門的機構、配備專門的人員,而且要執行四大制度。哪四大制度?首先,經營主體的審查管理制度,必須要審查平臺上所有的經營主體。其次,如果有了食品安全問題,第三方平臺要進行緊急預警管理。再者,必須要履行投訴舉報管理。此外還有消費者的保護,這四大制度必須要去執行。
第二,關于網絡餐飲平臺的報告機制,所有的網絡餐飲平臺在公信部門登記以后,必須到當地的實體監督部門報告,盡管這個條例沒有提怎么報告,我建議報告一定是書面的。
第三,給網絡餐飲平臺設置了幾大監管義務:對餐飲服務的提供者一定要進行實地審查,核實有沒有線下門店,是不是經營相應的商品;對餐飲服務的提供者一定要實名登記;一定要與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詳細的協議,明確食品的安全責任問題;所有餐飲服務的提供者一定要公示實體經營許可證;如果發現餐飲服務者從事違法行為要及時報告給當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如果發現嚴重違法的,可以立即終止其網絡交易功能,讓他下線。
第四,網約餐飲平臺的商家必須具有實體店,而且要有許可證,而且線上和線下一定要保持一致,這是網絡餐飲平臺與其他第三方電子平臺的一個最大不同,而且經營的范圍、業態一定要明示。
第五,網絡餐飲商家使用的餐具和包裝必須是無毒清潔的材料,而且一定要保證食品安全,確保在送餐過程中不受到污染。另外,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餐具。
第六,關于餐飲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問題,對于平臺承不承擔第三方的連帶責任問題有了規定,如果不提供真實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消費者無法取得聯系的,由第三方平臺承擔連帶責任。其實我認為這個連帶責任還是不足,還有幾個地方需要修改。首先,要增加餐飲平臺提供者損害和賠償的責任制度;其次,對于所有網約餐的容器要制定一個國家的強制標準;再者,關于連帶責任問題,不僅是消費者找不到聯系方式,第三方平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商家拒絕索賠,拒絕承擔責任,第三方平臺也要承擔連帶責任。另外,商家和平臺的法律責任比較輕,我認為應該增加一條,情節嚴重的要吊銷許可證。此外,第三方平臺要有一個退出機制,也就是說如果第三方平臺不履行主體責任,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第三方平臺也得退出!